防洪工程、水文、通信设施和防汛备用设备、物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洪工程和水文、通讯设施,以及防洪备用设备和材料等。
没有单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泵站、排水系统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讯设施,以及防洪备用设备和材料等。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泵站、排水系统等设施的。防洪工程、水文、通信设施和防汛备用设备、物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防洪法规定 防洪工作实行什么的原则法理分析:团结协作,下属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水涝的地区,应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位,农村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建设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管理和合理利用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引水、截(蓄)水和排水中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