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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上午,震惊全省的洛南县“毒牛肉”案在洛南县城公开审理。被告人董学社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闫海明、董凯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7年,各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何福婵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洛南县古城镇董联村43岁村民董学社,1999年以来长年无证收购、加工、销售活畜和死因不明的牲畜及其熟肉制品,他的妻子何福婵帮忙加工和销售。和他们邻近的寺坡乡何村38岁村民闫海明和景村镇丰中村43岁村民王军也长期收购、贩卖牲畜。2005年12月,闫海明听说本县三要镇杨村村民吕某家有只“3911”农药中毒而亡的死狗,便前往以30元钱收购,第二天以100元转卖给王军,王军当天在牲畜交易市场又以110元卖给了董学社。董学社将死狗买回家后,让儿子董凯凯剥皮剔肉,董凯凯闻到有浓烈的“3911”气味时提醒父亲,但董学社仍坚持让儿子将剔下的狗肉混在收购来的死牛肉中一同加盐、火硝腌制。
2006年1月21日至29日,董学社将死狗肉与死牛肉一同混煮制成的熟肉,冒充牛肉与妻子何福婵、儿子董凯凯分别带到古城镇、三要镇、景村镇赶集销售,被本县城关镇柳林村村民杨某、景村街村村民王某买回,春节食用时,相继造成王某和杨某夫妇中毒,王某和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的妻子经抢救脱险。
法院一审同时判决,被告人董学社、董凯凯、何福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192元,赔偿死者杨某家属经济损失15444元;并由被告人闫海明、王军分别赔偿上述5人经济损失各7723元、2574元,上述5名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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