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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有犯罪记录者不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作者:丹凤县    新闻来源:丹凤信息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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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

  公安部对各级公安机关提出了“五个严禁”: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

  公安部要求,直接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要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本机关办证流程、审批负责人、办理许可证情况、不予办理许可证件的理由等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爆炸物品三类人员受限

  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履行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不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到公安机关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公安部按照条例的授权,正在制定《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件式样。

  据悉,为确保新旧条例衔接过程中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在公安部《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原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件继续有效;新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启用前,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式样继续有效。

 

投稿:dflyh@sina.com  

新闻录入:蕨菜    责任编辑:蕨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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